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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政治制度文化(三)

發佈時間:2012-05-08 作者/發佈:张家界导游网 來源:张家界导游网 (33519.com·特产/美食/风情)
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政治制度文化(三)

第三節 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清王朝借鑑中國曆代鄉里制度的經驗,特別是在吸收了元明時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區實行的“裏甲制度”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確立的一項基層社會管理制度。史載:“順治元年,置各州縣甲長、總甲之役。各府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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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是清王朝借鑑中國曆代鄉里制度的經驗,特別是在吸收了元明時期的封建王朝在中原地區實行的“裏甲制度”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確立的一項基層社會管理制度。史載:“順治元年,置各州縣甲長、總甲之役。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清代,“保甲制已成爲全國普遍推行的制度,並且影響所及幾乎滲透到鄉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保甲成爲清代鄉里制度最爲核心的制度。

一、保甲制度的組織結構及其職責

清王朝在土家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度以後,爲穩定那裏的鄉村社會秩序,解決制度缺失可能導致的鄉村社會失控,於是,把漢族地區盛行的保甲制度推進到土家族地區。“土民客家應一例編甲也。查土司地方,江西、辰州、沅、滬等處,外來之人甚多,有置有產業,葬有墳墓,居住三十五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稱客家,不當土差。切思川蜀等處,凡居住三十年以上,置有產業,丁糧俱準爲土著。今既有產業,居住年久,應與土民一例編甲,以便稽查……”於是,從清朝初年開始,土家族各地紛紛建立了保甲制度。

據歷史文獻記載,永順縣於“乾隆七年,飭請保甲。知縣王伯羣親歷鄉城查點,將本城內外及四鄉各保,共編爲二十字號,城內外分爲城、廂二字。鄉十八保編爲時、和、世、泰、人、壽、年、豐、正、德、利、用、厚、生、萬、邦、鹹、寧一十八字”。雍正八年(1730年),“保靖縣將旗改爲都,各都設立鄉長一人。其所以改旗設都者,不特勘丈田畝可以按都設裏,按裏均賦,即編查保甲之後,凡保正甲長牌頭,各有都名,而遇事亦易稽查。其所以設立鄉長,原令其子都內村莊,宣講聖浙。但編查保甲,亦可於各都內先令其逐個挨查,以免前役之滋擾”。保甲編排之規定:十牌立一牌頭,十戶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落畸零,戶不及數者,即其少數編之。

保甲組織作爲國家政權藉以向鄉村社會延伸行政觸角的權力代表,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職權有三:其一,負有防禦性的保安職責。“每十戶爲甲,甲有長;十甲爲保,保有正。凡屬甲內人民,各置兵器一件,甲長置鑼一面,保正置鼓一面,或銃一竿。”其二,編制賦稅冊,作爲徵收賦稅之依據。各保甲長負責調查田糧丁數,編造黃冊,理順田地與戶口關係。“各布政使嚴飭該道府,責令州縣,查照舊冊,著落保甲,逐一清釐。”其三,維護鄉村治安秩序。“身充保甲,即屬在官人役。其所轄村莊一切事件,地方官悉惟該役是問。”“凡甲內有盜賊、邪教、賭博、賭具、窩逃、奸拐、私鑄和銷私鹽西面、販賣硝磺,並私立名目、斂錢聚會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跡詭祕之徒,責令專司查報。”

土家族地區建立的保甲組織是州、縣政權職能的延伸和具體化,是清王朝統治鄉村、強化集權的有力工具。當土司政權退出歷史舞臺之後,面對鄉村社會原有權力格局的變遷以及原有權威力量的消失,清王朝迅速找到了一種新的制度——保甲制度,作爲土司制度的替代制度來重建土家族鄉村社會的統治秩序與權力格局。應該肯定,這一制度爲維護土家族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曾經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保甲制度對土家族社會的影響

保甲制度是國家政權面對高度分散聚居的傳統鄉村社會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效益的控制制度,它使鄉村社會管理正式成爲政治體系運行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公共權力可以不受限制地侵入和控制鄉村社會的每一層面和每一階層,這一制度對土家族社會政治結構的變遷及社會生活方式的改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保甲制度衝破了土家族社會原有的宗族勢力,實現了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直接干預與管理。“在農業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南方,血緣關係擴展爲宗族。政權和財富通過血緣家族聯繫起來,構成了中國鄉村社會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對於土家族地區這樣一個長期封閉的社會,血緣因素和宗族勢力的長期結合,形成一種排斥任何外來權威力量的強大勢力,以至國家政權的干預常常在這一地區失靈。保甲組織的建立,提供或培育了一個集權威載體與上下中介角色於一身的理想的附着體,爲溝通國家政權與鄉村社會找到了一個媒介。而居民直接參與其中的保甲組織,可以擺脫宗族勢力的控制,使居民成爲一個相對自由的政治人。因此,保甲制度的建立,加大了國家政權向鄉村社會擴展的力度和深度。

保甲制度的建立爲士紳階層的產生及士紳統治提供了制度基礎。保甲制度以公舉賢能之士來確保鄉村社會的管理,“保長以保甲編制之當任者,先選保長,保正及甲長,挨保甲編成後選任之。保長選任之法,先出告示,示保長轄統保正,有稽查資盜賊逃人奸宄職掌,並持以破格優異之殊禮,免除各種雜役。每鄉舉正副二人爲候補者報縣,縣官詳審其推薦書,召之縣堂……審其應對,擇二人中之最堪勝任者,於某月某日,行公任式”。由此可見,保甲制度爲士紳勢力的成長提供了適度的空間。作爲鄉村社會精英羣體的士紳階層,可以藉助保甲組織來施展個人才能,充分發揮個人影響力,充當鄉村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者及代表。因此,在晚清時期的土家族地區,士紳在一定時期內成爲鄉村社會的權力體系中的一種主要政治資源,他們對推動土家族社會的近代化進程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保甲制度的建立對土家族社會的經濟生活也有一定影響,它爲土地的個人所有提供了制度條件。保甲制度實現了賦稅制度與編審戶丁的分離,土地在法律上被確認爲具體的佔有者所有,國家不採取直接剝奪的辦法剝奪土地所有者對土地佔有的權利。以戶爲基本的生產和消費單位,以土地佔有和佔有多少作爲賦稅徵收的依據,簡化了鄉村社會的經濟關係,其產生的社會後果有兩個:一方面,地主利用其經濟方面的優勢,日漸上升爲鄉村社會的統治階級;另一方面,自耕農、小農因失去土地,成爲地主階級的統治對象。地主和農民這兩個以土地爲紐帶的對立階級,便在這種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裏獲得了發展的空間,於是,土家族社會的經濟形態也必然會實現由封建領主經濟向封建地主經濟的轉變。

來源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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