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婚姻制度文化(三)
一、家庭類型土家族的舊式家庭,大致可分爲兩種類型:血緣家庭與非血緣家庭。血緣家庭是由父系血統傳承下來的家庭。一般由父母及其子女組成共居共財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由祖孫三代組成的“主幹家庭”,這種家庭既有三世同堂的,也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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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類型
土家族的舊式家庭,大致可分爲兩種類型:血緣家庭與非血緣家庭。血緣家庭是由父系血統傳承下來的家庭。一般由父母及其子女組成共居共財的“核心家庭”,但也有由祖孫三代組成的“主幹家庭”,這種家庭既有三世同堂的,也有四世同堂的,又稱爲“共祖家庭”。
非血緣家庭的組成有三種情況:一是,由丈夫與再婚妻子及其所帶來的異姓子女組成的家庭。“夫死鮮守節之妻,故繼父尊稱兩家,同母者多。父亡,乏撫孤之伯叔,故從母改適,一人兩姓者,亦復不少。”二是,由父母、女兒與入贅的女婿所組成的家庭。毛峻德《條約》載:“養老之婿亦異姓也。舊日土民無子,即以婿爲子。”三是,無子女的夫妻與收養的異姓之子(即立異姓之子爲嗣)所組成的家庭。“土民無子,無論異姓,即立爲子。有名系祖孫、父子,實貳叄姓者。”對非血緣家庭的組成,土司時期曾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亂宗惡俗宜禁也。……嗣後,有無子者,照律先立同胞子侄,次於嫡堂從堂,再從堂依序立侄爲嗣。如無侄可立,方淤遠房及同姓中,照世次冊立,承奉宗祀,傳授產業。……今凡有招婿養老之家,如無子孫,仍按律於同宗應繼者,立壹人爲嗣,家產均分,不得以有婿不必另立,絕其宗祀。違者照亂宗律治罪。又律載,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違者法究。”
土家族的舊式家庭,屬於典型的父權家長制家庭。在家庭內,家長握有管教家屬、統理家庭財產、組織指揮家庭生產、組織供應家庭生活的大權,掌握着全家人的命運。因此,享有家長權力的必須是家庭中的最高長者。在只包括父母子女兩個世代的家庭裏,父親是家長;在包括祖孫三代的家庭裏,則祖父爲家長。土家族的父權家長制家庭又帶有濃厚的宗法色彩,每一個家庭都與大小不等的家族及宗族相聯繫。由若干同姓家庭組成一個家族支系,稱爲“房頭”。“房頭”的職責是按照規定處理家族內的有關事務,如子嗣產業繼承、男女婚姻等。若干“房頭”又組成一個宗族,設族長一名、宗祠一處,族長按族規處理族內各“房頭”之間、“房頭”與家庭之間的糾紛,並組織祭祀祖先、處理族際事務,等等。
二、育兒禮俗
土家族家庭把宗教信仰文化溶於育兒禮俗之中,形成了貫穿求子、孕期及慶賀嬰兒誕生三個階段的育兒禮俗。這些禮俗蘊含着土家族傳統文化的某些因子,是土家族的民族個性與地域特色的標誌之一。
在土家族聚居區,求子、孕期及嬰兒出生,都有一些禁忌規定及習俗。已婚女子未孕前,由父母帶着祭品在農曆九月初九這天去土王廟求子,祭拜土王及祖先神賜予新的生命,或者在過年過節時,由舞龍人舉龍燈在未孕女子身邊轉三圈,又讓一男孩騎在龍身上,在祠堂前繞三圈,稱爲“麒麟送子”。在湘西土家族地區還有“偷瓜送子”的習俗,未孕女子抱着偷來的瓜睡一晚,再全部喫掉,深信可喜得貴子。據《長樂縣誌》載:“摘人園中瓜,窺鄉鄰之望子者則將此瓜彩紅色裹,簫鼓衣冠送至其家,以爲宜男之兆。如來年果舉子,則必具盛饌申謝。”湘西土家族禁止在孕婦家的房前屋後動土、建造或移動傢俱等活動,認爲這樣會動了龍氣,可能會引起孕婦流產或早產。在鄂西土家族地區,婦女懷孕後,要請土老司行法事“安胎”、驅邪、祈求祖先保佑,並在堂屋門上掛上篩子、艾蒿草,俗稱“金鐘神罩”,護住孕婦之屋。在湘西土家族地區,嬰兒出生後,家人要請土老司或算命先生給剛出生的嬰兒看相、排八字,若孩子“命硬”,則必須認乾親,即“過繼”。
土家族還爲嬰兒出生舉行誕生禮儀。一是,“洗三朝”;二是,“送祝米”。嬰兒降生後,父親要懷抱“報喜雞”去丈母孃家報喜。若生男孩,就用雄雞報喜;若生女孩,則用雌雞報喜。嬰兒出生的第三天,要用紫蘇、艾葉、蒜皮等草藥煎水給嬰兒洗澡,稱爲“洗三朝”。先由外婆洗頭三把水,再由接生婆洗滌嬰兒全身,同時,由嬰兒的祖父或父親以香、蠟、紙敬家神,求祖先保佑嬰兒平安順利。嬰兒滿月那天,必須辦滿月酒,又稱“祝米酒”。來喫“祝米酒”的親朋好友必須送賀禮,稱爲“送祝米”。禮品大多是衣、帽、襪、雞、蛋、魚、肉之類。“祝米酒”,作爲一種誕生禮儀,有一整套程序。首先,鳴炮迎接前來賀喜的親戚及族人;接着,把嬰兒抱到堂屋前向祖神行禮;客人落座後,嬰兒由父親抱着從首席起向各席行禮,並討“打發”,即由客人給嬰兒行賞錢。
三、財產繼承
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確立後,土家族家庭財產的繼承主要發生在家庭男性成員之間,女子被剝奪了財產繼承權,這種男性直系後裔繼承的習俗又分爲兩種形式,即長子繼承及諸子繼承。
長子繼承,即家庭財產由長子獨佔或優先分配。因爲土家族有長子贍養父母的傳統,並且受內地漢族嫡長子繼承製宗法思想的影響較深,因此,長子在分家析產時享有一定的特權。諸子繼承,即家庭財產由諸子平均分配沒有幼子或長子優先繼承之俗,又稱均分制。但是,與父母共同居住並贍養父母的兒子,分家析產時,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顧。對於無嗣家庭財產的分配,一般由宗族族長決定。通常的處置辦法是:先將家產收歸祠堂,再區別不同情況“喫絕業”。對於無子招贅的家庭,贅婿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剩餘部分收歸祠堂充作族人公共財產;對於立同族同姓爲嗣的家庭,養子被視爲同宗親屬,擁有繼承家產的合法權;對於立外族外姓爲嗣的家庭,因養子非同宗親屬,必須是在舉行了過繼拜祖儀式之後,改隨養父的姓氏,纔有權繼承家業。
劉龍初先生在《試論我國少數民族財產繼承製》一文中,總結了在傳統社會的少數民族地區財產繼承製的基本原則。他認爲,在奴隸制及封建制存在的階級社會,少數民族的財產繼承是與宗法制度規定的同宗親屬關係相聯繫的,是以父系血緣關係爲基礎的;財產必須保留在家族血親組織內部,由家族的家庭成員共同繼承;財產的繼承是與“宗祧”(即世系)的承繼相輔相成的。我們認爲,這些基本原則,同樣適用於對土家族傳統社會的家庭財產繼承關係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