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家族簡史——元明清土司統治時期的土家族(二)
二、封建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出現(一)封建農奴制的經濟形態土司制度是建立在封建農奴制經濟基礎之上的。土司既是政治上的統治者,又是各自區域內最大的封建領主。田土山林都歸土司所有,一草一木,土民不許輕取。平坦肥沃的田土爲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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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出現
(一)封建農奴制的經濟形態
土司制度是建立在封建農奴制經濟基礎之上的。土司既是政治上的統治者,又是各自區域內最大的封建領主。田土山林都歸土司所有,一草一木,土民不許輕取。平坦肥沃的田土爲土司佔有,其餘爲舍把、頭人分佔;廣大土民只有“零星犄角”的一點份地。峯尖嶺畔,才準土民耕種,平坦處即使荊棘叢生,也不許土民開墾。
土民領得份地以後,就被牢牢地束縛在土地上,除利用部分時間在自己的份地上勞動外,大部分時間在土司、舍把、頭人的領地上耕種,服勞役,成爲封建領主的農奴。土民生男育女,都要上報旗長,立名於冊,“長則當差”,充分反映出土民處於農奴地位,他們與土司是一種人身隸屬關係。
勞役地租是封建領主剝削農奴的主要形式。“土司時,土司及土知州皆自有山及田,役佃戶種之。佃戶者,皆其所買人,如奴僕然”。這裏所謂的“佃戶”,不是地主經濟下租種土地的佃農,而是沒有人身自由的農奴。農奴支應差役是無償的,沒有任何報酬,“土司向例,每用人夫,即令舍把照戶派撥,並無夫價”。在土司管轄地區,由於實行兵農合一、寓兵於農的制度,因此,勞役地租分爲兵役和勞役兩種形式。分屬各旗的土兵,既是土司鞏固統治的工具,同時又是封建領主經濟下的農奴。他們戰時服兵役,平時服勞役,“戰時自持糧糗,無事則輪番赴司聽役。每季役止一句,亦自持糧,不給工食。”明代對土兵徵調次數頻繁,人數衆多,少則三五千,多則數萬,兵役已成爲廣大土民的沉重負擔。
在軍政合一的旗之外,還有專爲土司家族服役的執事農奴。如永順宣慰司除設五十八旗外,還設置擔任土司衙署守衛的“戍”旗,“土司有存城五營兵丁,每營一百名,一以備捍衛,一以供役使”。土司還設有狩獵役使的“獵”旗,“每冬狩獵,謂之‘趕仗,,先令舍把、頭目等視虎所居,率數十百人用大網環之,旋砍其草,以犬驚獸,獸奔則鳥銃槍立斃之,無一脫者”。此外,還有專爲土司及其親屬營造各種金銀首飾、器皿的“鑲”旗,經營土司花園的“苗”旗,專事碾米的“米房”旗,供土司舉辦婚喪、節慶等紅白喜事役使的“吹鼓手六旗”,陪同土司外出,以壯聲威,隨時聽從差遣的“伴檔七旗”,以及散人旗、長川旗、總管旗,管理散處各地的土司宗族的“福”字旗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湖北咸豐縣唐崖土司城遺址可以看出當時農奴的勞役繁重。該土司城規模較大,號稱三街十八巷,三十六院。街巷都由條石鋪墊,沒有大批農奴服役是難以建成的。遺址中還有銀房、碗場、瓦場、馬客房、百獸園等,足見土司擁有一定數量的執事農奴爲其家族服役。不僅如此,土司還佔有大量失去人身自由的奴婢。明神宗萬曆年問,唐崖“土司覃鼎的夫人田氏,優遊自樂,一次朝四川峨眉山,隨帶婢女百餘人,沿途擇配”。《新設酉陽州碑記》中記載:改土歸流時,清廷下令“凡奴僕田產,可諒情收贖”,足以證明酉陽土司擁有不少奴婢。
農奴不但要向封建領主服勞役,還要交納一定數量的實物地租。土司規定農奴每戶每年必須給大小土官饋送糧食、雞鴨、肉肘等物品,窮困無力負擔之家,也必須照例交納。土司時的實物地租並不固定項目,“賦斂無名”,大小土官巧立名目,任意勒索。凡養蜂之家,每戶每年都得交納蜂蜜、黃蠟,後來漸漸連曾經養蜂而以後不再養蜂之家,也要令其購買蜜蠟交納。新委土官到任之日,所屬地方頭目要向每戶派送禮物,名日賀禮。土官外出巡察,所在村寨頭目俱按人戶科派喫食,廣大農奴無形中又增加許多額外負擔。清朝初年,在土司地區徵收應由土司交納的賦稅,但土司利用其政治經濟特權,把負擔轉嫁到廣大無田少地的農奴身上。如永順府每年須上繳秋糧銀280兩,土司不以田畝多寡徵收,而按每家有一火坑,分派“火坑錢”銀2~5錢。在桑植司凡有爐竈的得納“煙戶錢”。土司徵收秋糧銀兩,老戥稱收,其戥每銀一錢,有重三四錢的。剝削之重令人喫驚。
在土司野蠻的政治與殘酷的經濟剝削下,廣大農奴過着暗無天日的悲慘生活。他們沒有人身自由,勞役繁重,役使無時。土司對待他們如同牛馬,“刑殺任意,抄沒鬻賣,聽其所爲。”民間發生田土、婚姻、命案等訴訟案件,未審之先,被告原告必須先給土官各進賄賂;審後,勝者要送謝恩禮,負者要交納贖罪錢。貧窮無力交納的,土官即行沒收其家產,或折賣其人口。土司的淫威無奇不有,無所不至。他們實行愚民政策,下令禁止土民讀書識字,“犯者罪至族”,甚至連民間結婚,土司也有初夜權,真是殘暴至極。
(二)地主經濟的出現和土司與中央王朝的經濟聯繫
地主經濟最先出現於衛所地區的田土,土司地區出現較晚。土司管轄地區的邊緣地帶,在元代實行屯田。屯田分軍屯、民屯兩種,由軍戶耕種土地,以供軍糧,且耕且守,稱爲軍屯;招集漢民前往開墾耕種是爲民屯。到明代,這一地區的屯田規模擴大,先後於永定、九溪、施州等衛,與麻寮、添平、張家界、茅崗、大田、百里荒、黔江等軍民千戶的附近的土、漢雜居地區,駐守軍隊,實行屯田,保證駐軍糧餉就地供應。各衛所管轄下的土千戶、土百戶亦被列入軍屯範圍,“其酋長、隘丁,任其耕藝,無賦稅。”民屯則須交納賦稅,一爲秋糧米,二爲夏稅,此外,還須支應各種雜差徭役。明中葉後,政治腐敗,屯政廢弛,軍佔民田、土官收民糧的事,時有發生,軍屯與民屯的矛盾日益嚴重。一些漢族地主將自己的田土冒充爲土官地區的田土,以躲避賦稅徭役。這些負擔無疑都轉嫁到民屯地區貧苦農民身上,“凡百徭役,皆責之於小民”。
衛所地區由於土漢雜居,臨近漢區,因而受地主經濟的影響較早。元末明初,土民私人佔有土地已經出現,慈利縣的“沃壤膏田,隘丁襲爲己業”。土地的私人所有,爲土地買賣與地主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土官開始逐漸向地主轉化,他們利用剝削得來的財物購買土地。明初,慈利的土官陸續購買了產糧1000餘石的漢民田土。由於漢族地區地主的強大影響,到了明末清初,土地買賣更加盛行。作爲封建領主的土司四處購置土地,逐漸向地主經濟轉化。保靖土司彭澤虹所買的漢民田地,僅其“繳糧”的銀子就達800兩之多。容美土司購買的田地、房屋廣佈於湖南的石門、澧州、常德,湖北的長陽、宜都、枝江、武昌等地。清世宗雍正初年,慈利唐姓隘官將千金坪周圍三十里的山土,賣與容美土司,銀價1 000餘兩。清聖祖康熙年間,朝廷雖三令五申,都無法禁止土司在漢族地區購買土地。
漢族農民和商人陸續遷入土司地區,進一步促進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轉化。明末清初,今五峯縣境內的土官在自己的轄區內,招集漢族佃戶開墾,收取地租,一切修築費用均由佃戶負擔。來自江西、辰州、沅州等地的漢族農民遷入永順地區定居,“有置有產業,葬有墳墓,住居三五十年以至二三代者,皆自稱客家”。有些漢族商人,在十餘年間,即“累資鉅萬,置田廬,締姻親”,變成地主。“縣屬巨族,自來客籍爲多”。可見漢族商人變成地主的爲數不少。土司爲鞏固其統治,一方面四處購買土地或侵佔民田,擴大其經濟勢力,一面又利用其政治權力,下令禁止漢民在其統治範圍內購買田土。
前面說過,土家族中的封建領主爲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密切與中央王朝的關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央朝廷納貢,並往往得到超過貢物的回賜。這種實質上是互通有無的官方貿易活動,在實行土司制度後,更加頻繁。酉陽、散毛、師壁、大盤等司、洞土官先後向元朝廷納貢。到明代,納貢與回賜次數更多,規模更大。明初規定土司三年一貢,每次不得超過100人,赴京不能超過20人,而土司爲了得到更多的回賜,進貢次數和人員數目往往超過明朝廷的規定。永順宣慰彭源於明成祖永樂十六年(1418年),遣其子率土官、“部長”667人進京貢馬。明世宗嘉靖七年(1528年),容美宣慰司、龍潭安撫司率領千人進貢,以便取得更多的回賜。酉陽、永順兩宣慰司曾先後多次奉獻本地特產大楠木,以供明廷營建宮殿。這種納貢與回賜的關係雖在統治階級之間進行,但在客觀上起到了加強土家族與漢族地區經濟聯繫的作用。
(三)領主經濟下的生產狀況
元至清初,土家族地區的社會經濟緩慢地不斷向前發展。牛耕已普遍使用,平壩處種植水稻,山坡巖腳播種小米、豆類等雜糧,河旁溪畔開溝引水,或以筒車提水,灌溉農田。這一時期土民的生產工具雖有所改進,但是仍然處於刀耕火種的狀態。春耕時,砍去荊棘雜草,用火焚燒以做肥料,種植幾年地力貧瘠時,又到別處開墾,叫做燒畲。渠堰池塘等水利設施極少,人畜糞肥也很少利用,因此農業產量比較低。隨着與漢族地區經濟技術交往的增加,土家族人民學習外地經驗,利用山區的自然資源,從事榨油、割漆、種茶、採藥、植桑養蠶、養蜂取蜜。容美茶逐漸成爲土司向中央王朝納貢的名品。從土司屢次貢馬可以看出,當時土家族畜牧業還是具有較高水平的。
手工業的發展較快,其中尤以家庭紡織最爲突出。紡織以棉、麻、絲作原料,並能以棉絲、棉麻混合紡織,其工藝水平與漢人大致相同。“土婦頗善紡織布,用麻工與漢人等。土錦或經緯皆絲,或絲經棉緯。用一手織緯,一手挑花,逐成五色。”永順、保靖、龍山等地土家族婦女還爲“洞錦、洞被、洞巾作鶴、鳳、花鳥之狀”。容美地區的紡織水平也很高,“洞被如錦,土絲所織,貴者與緞同價。龍鳳金碧,堪爲被褥”。在四川秀山、酉陽、黔江一帶因不種植棉花,紡織多以麻爲主要原料,“石柱,邑梅,人織斑布爲衣,平茶野麻緝布”。
巖洞建築獨具特色,容美土司利用天然巖洞建築萬全峒、萬人峒、情田峒等衙署。洞內以人工鑿成八洞棧道、石臺、關卡、魚池和亭臺樓閣,鑿工精細,別具一格。石柱土司衙署中的玉音樓,有七楹三層,高60餘丈,足見其石工、木工、建築等技藝已達相當水平。蘊藏豐富的礦產資源已有所開發,龍山、保靖、桑植的鐵,永順、容美的銅、硫磺,石柱的鉛,酉陽的丹砂、水銀等,當時都以手工方式小規模地進行開採。工農業生產的發展促使商業貿易也日漸興旺,土司衙署所在地已成爲商品交換的重要場所。容美土司署“當明盛時,百貨俱集,釉肆典鋪無不有之”。永順土司舊址老司城,“城內店鋪頗多”。龍山縣裏耶等地與秀山、酉陽接界一帶,“素產焰硝,土人以煎熬爲業”。來自漢族地區的商販攜帶布、鹽等日用物品到裏耶進行交易,然後將焰硝僱船裝載運往外地銷售,裏耶已成爲四方貿易的集散地。但是,土司的統治卻嚴重地妨礙着土家族與漢族地區的貿易往來。他們規定,每逢過節,凡經商販運者必須向大小土官贈送禮物,名日節禮。“倘有不周,非強取其貨物,即抄掠其資本,……以致商旅裹足,財貨不通”。貨不暢其流,生產發展就受到侷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