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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家族簡史——改革開放時期的土家族(一)

發佈時間:2012-07-16 作者/發佈:张家界导游网 來源:张家界导游网 (33519.com·特产/美食/风情)
土家族簡史——改革開放時期的土家族(一)

第二節 改革開放時期的土家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史上的重大轉折,它標誌着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心由片面強調意識形態向注重發展經濟的根本轉移。從此,經濟建設成爲社會主義建設的中心任務。改革開放政策正是爲發展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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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改革開放時期的土家族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社會主義建設史上的重大轉折,它標誌着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心由片面強調意識形態向注重發展經濟的根本轉移。從此,經濟建設成爲社會主義建設的中心任務。改革開放政策正是爲發展經濟而確立的基本國策。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下,在國家民族政策和發展策略的照顧下,土家族如沐春風,緊握髮展機遇,積極謀求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發生了前所未有的革新。

一、改革開放后土家族地區的政治變革

改革開放以後,國家重視民族政策的宣傳與落實,民族平等團結的思想深入人心,在國家政府的關懷下,土家族民族成分的恢復工作也順利展開,並在土家族聚居區逐步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不僅如此,在國家的引導下,土家族地區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這些舉措的實施,切實保障了土家人民的政治權益,爲土家族地區的建設事業創造了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

(一)土家族民族成分的恢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民族政策逐步得到了貫徹落實,湘鄂川黔鄰近地區部分羣衆要求更改爲土家族成分的問題也提上議事日程。

1979年11月,國家民委發佈了《關於抓緊進行民族識別工作的通知》。在這一通知的鼓舞下,恩施地區率先開展這項工作。1980年5月,來鳳、鶴峯兩個土家族自治縣相繼成立。1981年秋,國家民委派劉孝瑜(中南民族學院)和章孟林(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處)到恩施地區指導恢復民族成分工作,恩施地委統戰部組成工作組,在利川進行了試點,對忠路(土司區)、柏楊(漢區)、汪營(衛所區)三處進行對比調查,爲指導整個地區恢復民族成分工作積累了經驗。隨後,地委統戰部在咸豐縣召開了各縣統戰部部長會議,部署全地區恢復民族成分工作,並將在利川的經驗及咸豐統戰部長會議的情況上報地委,得到地委肯定以後,批覆各縣進行民族成分恢復工作。1982年3月,張爾駒(國家民委政法司)、王炬堡(中央民族學院)、劉孝瑜等來到湘西北、川東南、黔東北、鄂西南等地調查研究,並在恩施地區召開湘鄂川黔四省邊區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總結四省毗鄰地區恢復土家族成分工作。1982年4月,國家民委在北京召開了有關恢復土家族民族成分的工作座談會,會議形成了《湘鄂川黔四省邊境鄰近地區部分羣衆恢復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對恢復土家族成分的歷史依據、地理範圍、現實特徵以及具體辦法都做了說明與規定。

1982年夏季,恩施地區土家族成分恢復登記工作全面開始展開。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的有關文件及鄂西地區具體情況,確定了恢復土家族成分的基本做法:第一,根據《紀要》恢復土家族民族成分的工作,主要是在清代改土歸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轄的土家族地區,其周圍的衛所地區和邊緣地帶進行;第二,有土家族特點,如過趕年、崇拜祖先、祭祀土王、跳擺手舞和薩爾荷等,而且具有民族意識,本人要求恢復土家族成分的;第三,各民族之間互相通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年滿18歲的由自己選擇父母一方的民族成分;不滿18歲的,由父母商定,依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均可;女口父母死亡,可以選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民族成分,但是不能再上溯親緣關係;第四,國家幹部、職工申請恢復民族成分,須經家鄉所在公社出具審覈證明以後,由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批准發證。恩施地區民族成分登記的結果爲:土家族爲1 167 103人,佔總人口(3251615人)的35.89%。

1982年5月,長陽縣政府也決定開展恢復土家族成分工作,併成立了民族工作機構,5月31日,章孟林、王俊(宜昌地委統戰部)等人來到長陽指導土家族成分恢復工作。與此同時,長陽縣也組織人員對土家族進行了深入調查,6月25日,周行雄(宜昌地委統戰部)、李德勝等人向湖北省委統戰部彙報了調查結果。之後,在第三次人口普查時,長陽縣登記了部分土家族人口。1983年5月,馬維清(湖北省委統戰部)、章孟林、王炬堡、劉孝瑜、田德生(西南民族學院)等人來到長陽縣,對長陽縣土家族的歷史和現狀進行了考察,並向省委統戰部撰寫了報告。此後,長陽縣委、縣政府對全縣羣衆的民族成分進行了識別,全縣有土家族人189 795人,佔全縣總人口的47.76%。

1981年9月,王俊等人來到五峯縣考察,對五峯的民族識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同年11月,縣委統戰部向縣委、縣政府提交了《關於開展少數民族調查的請示報告》。1982年5月,縣委統戰部與縣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又向縣委、縣政府提交了《關於進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切實搞好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工作的請示報告》,縣委、縣政府向全縣各地政府機關批轉了這份報告。之後,縣委統戰部與縣人口普查辦統一部署人口普查與民族成分恢復工作。7月,通過人口普查,全縣登記的土家族共109929人,佔全縣總人口的58.4%。1983年,王炬堡、劉孝瑜、馬維清和章孟林一行來到五峯,考察了當地土家族的歷史源流、民族文物、文學藝術及習俗風情,撰寫了《關於五峯土家族民族成份恢復工作的調查報告》,確認了五峯縣是土家族聚居區。

在湘西,桑植、大庸、慈利等縣部分羣衆要求恢復土家族成分的呼聲比較強烈。1981年6月9日,龔葆桂(湘西州委統戰部)來到桑植縣檢查民族工作,要求桑植縣首先要做好民族調查。桑植縣成立了民族考察組,經過長期艱苦細緻的調查,基本查清了桑植縣的民族成分,並寫出《關於請求恢復桑植部分羣衆土家族民族成份的報告》。1982年5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工作會議召開,傳達了《紀要》和省委的指示精神,認爲民族成分的恢復是關係民族政策落實的大事。會後,桑植縣開始在全縣範圍內進行民族人口登記,全縣登記的土家族有204805人,佔全縣總人口的50.6%。1982年,大庸縣委成立了土家族成分考察識別工作小組,從7月起在全縣開展了民族識別工作,對羅塔坪等14個屬於土司地區的羣衆進行了考察,1983年3-11月恢復土家族成分97851人。1983年,大庸縣政府設置縣民委,縣民委對溫塘等14個土司鄉和全縣其餘屬於衛所地區的鄉鎮的田、覃、彭、向、黃、庹、符、甄等8姓羣衆進行了登記,其中土家族爲16807人。1986-1987年又增加了15685人。因此,大庸縣1983-1987年,共恢復土家族成分232099人,佔全縣總人口的65%。慈利縣部分羣衆也強烈要求恢復土家族成分,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識別與恢復工作陸續展開,經過長期的努力,當地羣衆的土家族成分也先後得到承認或改正,在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時,慈利縣16個少數民族的人口爲82828人,其中土家族80623人。由於少數民族人口的自然增長及民族成分遺留問題的解決,至1999年,慈利縣已有少數民族407 504人,其中有土家族401513人。20世紀90年代,湖南省有關各縣也對土家族人數進行了統計,其中石門縣有34.5萬多人,沅陵縣有8萬多人,漵浦縣有5萬多人。

在川東南地區,土家族民族成分問題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1982年,四川省委派出馮冰向等人與涪陵地區有關負責人一起對川東南土家族情況進行了專門調查,認爲川東南土家族族源清楚,雖然語言大部分消失,但仍然保留部分稱謂,民族特點比較明顯,基本上統一了對川東南土家族成分的認識。1982年5月以後,在《紀要>精神的指導下,在川東南地區,土家族認定、統計工作陸續展開,最後統計出秀山、酉陽、黔江、彭水、石柱等縣土家族共有80萬人口。

貴州省東南地區也開展了這項工作。當地沿河、印江、德江、思南、江口等縣從元代後推行土司制度,土官世襲了500多年,其先民被稱爲“土蠻子”、“蠻子”、“土苗子”、“土巴僚”等,多數境內建有土王廟、土主廟等,分佈界限明顯,族源清楚,現實特點比較顯著,尤其是土家婦女的服飾還保留着濃厚的民族特色。在《紀要》精神的指導下,這些地區經過試點登記、自願申請、羣衆申報、羣衆審議、張榜公佈、上級批准,共恢復土家族人數接近70萬人。1984年7月,貴州省有關專家來到印江、沿河、江口、松桃等縣又進行了反覆調查,認爲“土家族部分羣衆雖然語言已經消失,但還有一些語言殘存的痕跡,還保留一定的民族特點,民族意識明顯存在”,肯定了銅仁地區恢復土家族民族成分的工作。1986年貴州省政府正式批覆,使土家族成分合法化。

隨着大量土家族民族成分的恢復,土家族人口劇烈增加,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統計,全國土家族人口已達802萬。

(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實行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具有巨大的優越性,既有利於國家的統一,又能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自治;它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和平等權利,實現了少數民族當家做主,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務的政治願望,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有助於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與繁榮。

20世紀50年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成立,激發了其他土家族地區要求民族區域自治的強烈願望,但由於當地政治思潮與政治運動的衝擊,各地也就只好暫時放棄這一想法。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的民族政策逐步落實,人們的思想也得到了解放,各地又開始醞釀和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計劃。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在鄂西普遍進行了一次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1979年8月,恩施行署選出以來鳳的田恩波(土家族)、鶴峯的田冬生(土家族)和宣恩的石幫志(苗族)爲代表,組成參觀團到北京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十週年國慶觀禮。在觀禮之前,國家民委組織參觀了內蒙古自治區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使他們產生了實現民族區域自治的願望。參觀結束後,他們分別向縣委、縣政府領導作了彙報,提出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要求,得到了來鳳、鶴峯縣委及縣政府領導的支持,並及時向恩施地委和行署寫了申請報告。恩施行署及省人民政府將他們的報告向上轉報。1980年4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來鳳和鶴峯兩個土家族自治縣。1980年5月,來鳳、鶴峯兩個土家自治縣先後成立,這對鄂西其他各縣少數民族幹部羣衆的影響很大,要求實現民族區域自治的呼聲越來越高。咸豐、宣恩、恩施、利川4個縣於1980-1981年,先後寫了兩次要求成立自治縣的報告。經過慎重考慮,1980年10月,恩施行署向湖北省人民政府寫出報告,要求成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983年7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上報了有關建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報告。1983年8月19日,國務院批准設立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恩施地區行政區域爲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行政區域,撤銷恩施行政公署。同時撤銷來風土家族自治縣,恢復來鳳縣;撤銷鶴峯土家族自治縣,恢復鶴峯縣。1983年11月23-29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1983年12月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舉行了成立大會。

與此同時,土家族自治縣也相繼成立。198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設立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和五峯土家族自治縣。1984年11月25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2月8日,舉行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成立大會。1984年11月26日,五峯土家族自治縣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12月12日,舉行了五峯土家族自治縣成立大會。此外,在四川,1983年11月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成立;11月11日,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成立;1984年,11月1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成立;11月13日,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成立;11月18日,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成立。在貴州,1986年10月7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成立;12月13日,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成立。除了成立自治州、自治縣外,湘鄂川黔邊境各縣市的土家族鄉也相繼建立起來。至此,土家族地區基本上實現民族區域自治,各地自治機關也開始了正常運轉,土家族人民行使起當家做主的權利。

(三)民族工作機構的設立

民族工作機構主要包括各級黨委、各級人民政府民族工作機構以及各省人大、省政協設立的民族事務委員會或民族工作委員會。其中,作爲政府部門的組成部分,各縣、市、州民族事務委員會與當地社會政治、經濟、人們的生活最爲緊密。它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促進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維護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執行有關少數民族法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政策的宣傳和教育,檢查民族政策執行情況,調查民族經濟的情況,參與研究發展民族經濟方針、政策和規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發展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少數民族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少數民族社會經濟統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發展,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參觀、訪問事宜,接受和處理各族人民對民族事務的建議。因此,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設立,是做好民族工作、發展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

改革開放以後,湘鄂川黔各省及各自所轄市、縣政府便開始恢復民族事務委員會或相關工作機構。1979年5月,湘西州成立了州委統戰部,下設民族事務科,主管全州民族事務。1983年8月,國家機構改革全面開始,湘西決定正式成立州民族事務委員會,1987年以後,州里的各縣、市的民族事務組也先後更改爲民族事務委員會。在恩施州,隨着各級行政工作逐步走上正軌,恩施行署民族事務科得到恢復,但仍與統戰部合署辦公,歸統戰部領導。隨着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1984年4月,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事務局成立,各縣、市民族事務局也相繼成立,正式成爲各級政府的組成部門。1984年7月,州、縣、市民族事務局改爲民族事務委員會。2001年12月,恩施州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爲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各縣、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相應改爲民族宗教事務局。

(四)土家族幹部的培養與使用

培養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意義重大,它是政治上民族平等的重要體現,是政治民主的重要標誌;它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它是推動民族地區社會、經濟協調發展,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必然要求。加強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權建設,就必須加強民族幹部隊伍建設,因此,它也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

改革開放以後,土家族地區十分重視對包括土家族在內的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與選拔,並將它作爲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來實施。爲了鍛煉出優秀的民族幹部,土家族地區採取各種方式,包括去各類高等院校深造,通過學習理論知識,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綜合素質;去各級黨校學習,提高他們的道德修養與思想覺悟;到上級機關去掛職鍛鍊,學習和熟悉工作規範與程序,改進自己的工作態度;去優秀企業或沿海經濟發達地區掛職鍛鍊,學習與借鑑企業或發達地區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模式,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到基層鍛鍊,體察民情,瞭解基層人們的真實情況,增強工作的目的性;輪崗交流鍛鍊,豐富工作經驗和改進工作思路,提高應對不同工作崗位的能力。通過以上各種方式的培養鍛鍊,土家族地區民族幹部的政治素質與業務能力得到了普遍提高,民族幹部的隊伍也不斷發展壯大,他們走上各個工作崗位,逐漸成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決策者與核心力量。

恩施州少數民族幹部1983年爲17 429人,佔幹部總數的30%,經過培訓與選拔,1998年發展爲49 016人,所佔比例增長爲54.9%,逐漸與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州人口的比例相適應。自治州成立後,恩施州土家族、苗族幹部擔任了州人大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州人民政府州長、副州長,而且在州、縣、市黨委、人大、政府領導機關中都佔有一定的比例,具體數據如下:1983年建州時,州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33.33%,州人民政府正副州長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42.86%; 1988年換屆選舉後,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28.57%,州人民政府正副州長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33.33%;1993午換屆選舉後,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28.57%,州人民政府正副州長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28.57%; 1998年換屆選舉後,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中,土家族幹部佔16. 66%,州人民政府正副州長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50%; 2003年換屆選舉後,州人大常務委員會正副主任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37.5%,州人民政府正副州長中,土家族、苗族幹部佔57.14%。在州委班子中,少數民族在1983年僅佔8.33%,到1987年已升至54.55%。1998年,由於幹部交流情況變化,民族幹部所佔比例有所下降,但仍佔25%。縣、市級政府領導班子中,民族幹部所佔比例一直呈上升趨勢,黨委班子中也在近幾年保持40%以上的比例。據統計,1983年,縣、市政府班子中民族幹部18人,佔總數的35. 29%;1993年,縣、市政府班子中民族幹部28人,佔總數的47. 46%。

在貴州,隨着土家族民族成分的恢復,土家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也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土家族的幹部隊伍發展較快,數量不斷增加。據1995年統計,全省有土家族幹部20 795人,其中地廳級15人,縣處級205人,科局級2 300人。在銅仁地區,土家族幹部地廳級4人,縣處級69人。沿河土家族自治縣1990年有幹部2 926人,土家族幹部佔總數的78%,縣政府、人大、政協、紀檢、人武部等單位的主要領導中,土家族都佔有一定的比例,縣科局級和鄉鎮領導中,土家族幹部所佔比例在70%~83%之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1995年全縣有土家族幹部4101人,佔全縣幹部總數的82%。德江縣1995年全縣有土家族幹部5035人,佔全縣幹部總數的88%。

在湘西,民族幹部的培養使用工作也取得了較大成效,少數民族幹部隊伍不斷壯大,其文化素質也在逐步提高。1997年底,全州少數民族幹部爲3. 69萬人,佔幹部總數的71.4%;在少數民族幹部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的有1.43萬人,佔少數民族幹部總數的38.8%;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少數民旗幹部6757人,佔少數民族幹部總數的18.3%;在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協中,領導成員爲272人,少數民族爲209人,佔76.84%;218個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1367人,少數民族爲1079人,佔78.93%。在這些少數民族幹部中,土家族幹部佔有很大的比例。

此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各地都先後進行了政治體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涉及許多方面,包括建立健全民主制度,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使人們享有廣泛的權利與自由;加強法制建設,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拓展與規範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質;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健全黨的工作機構與工作機制,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深化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作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選拔用人機制和人員管理機制等。按照國家的部署,土家族地區切合實際情況,逐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來源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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