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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省文物工作普查队在酃湖之旁(今和平乡湖东村境内),发现酃湖县故城址。城址东面为老茶亭,南为胡家台,西靠排渍站,北频耒水,面积20万平方米。
汉高祖五年(公元前 202年),衡阳为酃县,属长沙国,县治设于此。《水经注》称:“耒水北过酃县,县有酃湖……湖边尚有酃县故治”。
经发掘东西土墙残垣尚存。城址内有陶片,汉代铜瓦板瓦,陶器有盆、壶、罐、钵,另有铁剑、铜渣等。
1956年,此处已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1年5月,此处列为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